事实经过:
我是家教老师、与纠纷对象(学生)于2014/7~10月、2015/2~5月进行教学。
家教背景:
1.每次上课后付现
2.支付金额双方口头协定并认同
3.未签订合约
4.每次上课未签署任何表单收据等相关文件
纠纷内容:
与2015/5与学生意见分歧、当日上课结束付现后,原PO使用line告知学生无法胜任教学、
自行请辞。
2015/7学生传讯表示其认定上课内容含聊天及老师不认真、要求原PO退回 2014/7~10月
、2015/2~5月家教费用一半。
且金额为学生自行认定、未经原PO认同。学生讯息内容表示未计算时间损失与精神赔偿等
。
原PO冷处理一日后、学生传讯内容情绪激动、并打电话至原PO上班处要求原PO处理、语带
威胁(不处理我也不怕闹大云云)、但因电话接的突然、故原PO未录音
另外补充、学生年龄已35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谢谢
问题:
1.是否已构成伤害威胁、是否能够提出告诉?(但未有证据)
2.原Po目前查询到的途径是申请调解委员会处理、不知版上各位是否有其他更好意见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