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原告、我为被告(刑事附民事)
车祸鉴定结果:我未注意车前状况为主因;对方因遇障碍暂停于车道为次因。
对方于法院表示不服要求覆议
但前日收到信,内容为:原告驾驶行为及两车相对位置不明,相关迹证不足,肇事实情不明,本会未便遽予鉴定覆议。
请问:鉴定与覆议回函,依何者为准?(我依旧是主因吗?)
会这样问是因为我有打去问覆议回函是什么情况,有在开会而我没收到信到场覆议?还是不开覆议会的意思?办事人员说对方(原告)说词不一,也没有证据明确显示,无法鉴定…
而对于鉴定结果也有些不解~
1对方一开始说:看到障碍(鸟)减速通过后停下(路中央),但事后补做笔录辩称紧急煞车…说谎明确
2鉴定会上,说是前方有障碍紧急煞车,但却说障碍(鸟)在她停驶位置的正后方…紧急煞车情况下,障碍物会在机车后方?超会扯,鸟明明就在右后方,也因为我看那只鸟才未能及时煞车而擦撞对方
以上,对方行驶前面已无障碍物却停驶于路中(鉴定书上却是遇障碍物),若在法院上能够证明对方前方无障碍物,那车祸主因还是我吗?
谢谢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