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本人是债权人,一件民事判决胜诉,连同诉讼费用需支付本人50万5400元。
也拿到99年债权凭证,本人到国税局查询"所得资料清单",向台中地方法院,强制执行薪
资债权扣款。
债务人也每月支付薪资6000元,但是于103年7月离职,薪资债权扣款也停止。
本人于104年6月2日,又再度于国税局查询"所得资料清单",得知债务人到新的公司上班,
但是地点是台南,
有几个疑问想请教。
问题:1.原有的台中地方法院执行命令有效吗?还是要办理新的执行命令?
2.如果旧的台中地方法院执行命令无效,需到台南地方法院办理,还是台中或彰化(本人
户籍在彰化市)亦可办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