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各位版友晚安
事情有点复杂,但我们很需要协助所以上来咨询
先感谢帮忙
我父亲在二十年前因向人借款签了数张本票(详细数字不清楚,先假设十张),后来虽将钱
还清但对方告知本票遗失,所以母亲请对方写了一张已还清欠款但本票遗失未归还的字据
就这样过了十几年,大约四年前,家里收到支付命令(其中五张本票),但父母不懂严重性
并没有立即提出异议,所以支付命令有效,当时被判连本带利还了四百多万
又过了一年,家里居然又接到支付命令(另外五张本票),并且提告人是当时债权人的妹妹
,父母立即提出异议并提出当初签立本票未归还的字据,但对方说那是哥哥签的与她无关
,因本票是父亲笔迹无误故又被判要执行支付命令
这次父亲觉得不甘心,便将名下所有财产以买卖名义寄放在一位代书朋友及其妻子名下,
有签立两年后会原价买回的信托字据
现在两年期满,父亲有意要将房产买回,但对方却告知若父亲买回不论过户给我母亲(案
发当时已离婚),或是过给小孩都会被追究并且查封房产,要我父亲继续将房产放在他名下
问题:
我们想请问的是,当初是以买卖的形式将房产过户给那位代书,现在以我或是已离婚母亲
的名义买回都一定会被追究恶意脱产吗?父亲身体不好,很担心以后祖传房产会这样被他
人侵占,对方又是我们认识唯一的律师,实在是没有人可以询问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