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去年(2014)七月至今年(2015)一月本人在学校担任研究助理
今天接到学校通知,经审计部勾稽比对:
1.依教育部民国104年5月4日台教人(二)字第...号函转审计部教育农林审计处...审教处
一字第....号函办理本教专任人员至校外兼职案
2.经审计部勾稽比对截至103年8月止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资料及全国公司登记、商业登记
基本资料,贵单位专任人员至校外兼职查核结果胪列如附件。
3.请...转交当事人...
4.本件请提醒当事人须详实填写,如未于时间内回复,将迳依审计部勾稽名册认定。
我查了一下当初的人员聘用契约,第九点里面提到:
九、 乙方未得甲方同意前,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而同一时间我也兼任家里公司的董事...
家中公司大约是父亲于2014前成立的,但过程中我并不知晓我是公司董事
公司是父亲想投资事业所开设,据我所知没有营利,也没有真正的运作
问题:
1.违反聘用契约,我本人法律上会有什么问题吗?
例如:会追缴回薪资吗?
2.针对担任公司董事一事,本人完全不知情...
如果照实讲,家父会有伪造文书? 或空头公司之类的问题吗?
3.是否有我应该注意却没有注意到的重点?
我应该怎么处理会比较好?
感谢各位先进为小弟解惑,如有需要补充之处,还请指教,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