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 相机出租本票的问题

楼主: tsisni (努力步上轨道)   2015-05-20 23:54:17
事实经过:
我在台北某知名相机出租店苹X屋出租相机,签下一张本票。
此外还有一张合约书。
本票格式如下:
本票
凭票准于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到期日) 无条件担任兑付或其指定人
NT$ OOOOO元 ,新台币 OOOOO元整
记载事项:
一、本本票免除作成拒绝证书
二、此票背书人免作拒绝是由通知义务
三、自发票日起按法定年利率5%计付利息
四、本票授权OOOOOO公司视实际情况填载(到期日)
五、付款地OOOOOOOOOOOOOOOOOOO
●发票人:
●发票人身分证字号:
●发票人户籍地址: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问题:
签的本票除了 到期日 与 发票日未填写其他都有填写+指印
1.免除作成拒绝证书是什么意思? (网络上说的不是很明白能否简单点说明)
2.网络上说未填发票日,则为无效票。是否正确? (因为我借了很多次,都没填这
两个日期)
3."......三年追索权内,向法院提出声请,否则逾期的票据,恐怕只是浪费时间
和裁定执行费。" (这句话指的是即使超过追索权,持票人仍可以索赔??)
4.未填发票日,该怎么算三年追索权?
5.签本票到底安不安全? 有哪些重要的地方一定要注意?
6.租赁结束后,我拿回本票基本上就没有问题了吗? 还是会有潜在危险?
7.无条件担任兑付或其指定人后面没填写表示任何人都可以追讨? (那可以请店家写公司
行号?写下公司行号是否就没办法让其他人追讨??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a186 (小狐狸)   2015-05-21 10:05:00
租过不下五十次次,拿回本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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