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的阿公在3月底过世(没有立遗嘱)
我阿公与我啊嬷在1949前后随着国民政府来台
但留有我当时年幼姑姑在对岸
来台后,我大伯跟我爸才相继出身
后来我姑姑在我小的时候有来台探亲
但是后来家族发生争吵,我姑姑便回去大陆,后几无联络
前几年我阿公有从政府分配到一栋房子(眷村改建)
并没有存款跟负债
想请问我姑姑还可以继承吗?
问题:
稍微看了一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似乎并非不行(?)
按照60条适用我国的继承法
只要3年内备妥相关文件向我国管辖法院提出就可以继承(66条)
又,按同条例67条第3项
"第一项遗产中,有以不动产为标的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之继承权利折
算为价额。"
所以结论是,如果我姑姑有向法院提出的话,虽然不能继承登记房屋
但有请求我爸跟我大伯给他相当于继承权利的价额
应该是这样理解没错吧?
会有这个疑问,是因为我爸之前问一个代书友人
他表示,要我阿公有办理依亲或扶养,我姑姑才有继承权
但觉得怪怪的(至少法律没有明文阿)
虽然笔者为本科系
但这个问题实在太实务了,所以有此疑问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