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家父日前与土地开发业者签订土地买卖契约,
契约内提到需于今年4月15日前交付尾款。
对方未如期付款,因此契约解除, 我方没收
对方先前缴付之款项,且对方须于5月15日前交还
所有权状与印鉴证明。
问题:对方曾透过恐吓、威胁的方式,逼迫家父签订不利我方的契约内容。
目前离5月15日剩一星期的时间,我担心对方会重施故技再度威胁。
想请教版上版友们,家父可否将土地买卖的相关一切内容委任第三人
处理,如:律师、或直系血亲等.....也就是说之后一定期限内
有关这笔土地的处分权,需经由受任人同意始得处分。
以杜绝家父再度被胁迫。不知可行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