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发生日期: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2015.04.10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只有我家狗被撞到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车祸发生当下因为赶着要带狗去医院,没有马上报警,
是之后到警察局调监视器,但因为没有人受伤,
警察没有受理报案,本来警察有通知交通大队,
但交通大队回应只有狗受伤,不受理。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对方有保险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车祸发生在高雄市一心二路2巷
(一心二路转入之路口约20公尺左右,由google map初估)
家母带狗(小型西施)散步(有牵牵绳)走在右侧,
对方为开着旧式箱型车(对车子不熟,但之前调资料时好像是说有1000cc)
对方从后方行驶过来,我家狗狗刚好从家母右侧从后方走到左侧,
此时车子行驶过来时,撞到我家狗,造成我家狗脑震荡及右眼失明。
车祸当下,车子没有停下,就往前开走了。
后来到警察局调监视器,请警察找人。
对方说,他完全不知道有撞到狗,强调只有看到家母,没有看到狗。
本来双方讨论,由保险员协助理赔支付狗的医药费,
对方保险员观看监视器影片后,认为对方行车没有过失(没超速等),无法理赔,
对方此时也开始不接电话。
六、问题:
1.目前保险不理赔,对方也不理,可能需要走民事,
所以想了解如果走民事的话,我们可以提出的点有哪些?
目前想到的是,未保持安全距离这项,对方车子与家母擦身而过的距离,
约为一个人左右。
2.对方保险员提出的点是,车祸当下,我们家狗从右走到左,
所以认定对方无缺失,这点我想如果走民事,
的确我们也会有责任,但对方是否就会完全无责呢?
3.虽然无关车祸,但我想请问,当时交通大队未受理此案,
是否是正常的呢?我上网查询交通事故的定义,
是指车子撞到人、财物..等,狗在民法上我记得是算财物吧..
之所以会提出这点,是因为接洽保险员的家人,有提到对方保险员说,
这案子连交通队都没有受理...之类的,所以才会想问。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