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切结书的法律效力

楼主: JimmyWr ( jimmywr)   2015-04-16 23:15:30
各位好
因为和政府单位接洽,签了一份切结书
其实也不是切结书,只是针对申请人的某项条件作具结,
以作为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依据。
内容简单 ,如下
切结签章
1.本人非属 XXX(为某个资格),本人最后参与计画的时间为__年__月__日.
2.本人已知悉该计画之相关规定并同意遵守
3.以上所填资料均为属实.
申请人 签名 盖章
但是该切结字段并没有提到,若申请人填写资料不实,
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例如伪造文书或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
可以请问,如果真的因为在这样的切结字段上,申请人因对于事实错误的认知
(例如签名签太快,或者是对于资格条件有所误解)
导致于填写资料不实,而致使公务人员后续的资料登载错误,
申请人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需要负担法律责任吗?
还是这只是政府机关免除申请人信赖利益保护的一种方式而已,
若切结字段上并没有提到要负担任何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就不用负责?
另外还有两个问题想请教板上各位高手
1.就一般的切结而言,如果申请人真的因为其错误的认知,
而于切结字段提供错误的资讯,可否按民法第98条
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
而按民法第88条意思表示知错误,主张撤销契约。
而在撤销契约的情况下,免于负担其余的法律责任?
(例如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
2.请问,虽然我知道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契约书须提供一式两份才会发生效力
但,不论是契约书或切结书,如果只由立约之一方留存该合约书
若事后立约之一方涂改该合约,该怎么办?
例如一份手写的合约,签约签完之后,立约者马上把它拿回去增修一些东西
为何契约并不以一式两份为要件?
谢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5-04-16 23:30:00
增修的部分没有你签名可以主张无效啊然后怕加字就在合约结束的地方加个以下空白 要防弊方法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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