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ctomorrow (德鲁伊熊)》之铭言:
事实经过:从102年年底曾经在此提出问题:第一个被告案件结案记录
*备注:我知道我不怎么在本版‘被人待见’以及尊重,不过基于‘学术讨论’的礼貌,
我提出问题,也经过热心的板友给我建议与正确的思考方向,结果一如建议一样
,我决定公开记录,并且请大家见证事情经过之外,这里也不得不提一下:这个
问题:
1.其实:如果按照之前提供的证据记录,被告我当初提告的罪名不是‘公然侮辱’
而是刑责较重的‘加重诽谤’部分,在简易庭审判程序最后一庭上面,被
告竟然跟法官要求所谓以‘公然侮辱’罪名判刑,老实说经过不怎么舒服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还没看到,估计等拿到正式判决书再补上记录。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