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地检署管辖转移(时间差与传票备注)

楼主: liar5566 (我只是她的寝具)   2015-04-15 20:43:35
事实经过:
原po目前被列为诈欺案被告(桃捡)
4/14 于邮局以双挂号寄出“声请移转管辖”一份至桃捡
4/15 收到由桃捡发出的刑事传票(5月份开庭)
问题:
1.
如于开庭日前未收到移转管辖许可(or不许可)通知书
是否依然该于刑事传票传唤日到到案?
(这个问题很蠢,我想应该还是要到案)
2.
4/15 收到的刑事传票上有两项注记,google后还是不明白其意义
2-a:
传票上注明“本案件检察官指挥 x股 检查事务官询问”
2-b:
传票备注栏“并104年度核交字第xxxx号”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5-04-16 06:30:00
1,若不想到案,找律师协助,律师可以提供各种不到案的式与结果;2-a,就是本件到时候问话的是检察事务官;2-b,就是本件有二以上案件,经并案侦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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