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生父母于我几个月大时离异,我后来与生父继母共同生活,生母事后应该是没有尽
任何所谓的保护教养义务,我在十岁前不知道这个人的存在,二十岁前没有见过面。
二十岁时见面是我个人单纯为了满足好奇心,生母本人也承认在我会说话后就再也没
有过主动探视。
我前几个月因购买保险注意到我的法定继承人还有生母这件事,我是家中第一个成年
的孩子(底下有两个同父异母的弟妹),因父亲情况特殊,家中房地产几乎都是登记在
我名下,我名下也还有与父亲私下借款所成立创业的公司,我个人认为生母或生母方
面的子女仍对这些东西有继承权非常不合理,因此目前正在跑由继母收养的手续,前
两段是在第一次调查庭已经陈述并记录的事实。
而生母在调查庭上以不愿让我认贼作母(?)的理由强烈反对这件收养。
问题:
1. 假设收养成功,生母现有与我同母异父的儿子是否仍有我的继承权?
我有看到民法1138第三项所提的兄弟姊妹,但不确定这样的情况是否还成立
(现在才问好像很笨,但我在提出声请的时候不知道为什么很想当然觉得这样可以
切断所有生母相关人等的继承权,没有多想就提出了orz
2. 父亲的律师朋友对我要开启这场官司的心态非常不解,认为我结婚生子后自然不
会有这方面的继承问题,法官是否也会有相同心态?
我提出我因性向问题很可能不会有合法配偶与子女的话是否会有帮助?
(但我目前的理解是即使我有配偶但无子女的话生母依然有继承权
3. 父亲情况特殊无法本人到庭也无法出具公证过的收养同意书,第一次调查庭中事
务官有记录我表示生父虽同意但无法出庭或出具证明,这是否会有非常大的影响?
毕竟目前要收养我的是我父亲的配偶,情理上他没有什么反对的理由,而生母方
面的反对目前看来可能也很无力。(至少在我眼里很无力……XD
先感谢各位板友替我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