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去年我跟同学到高雄义大玩,在小吃摊前面排队时,突然之间有两个人插我们的队
我同学就不小心讲了句:来自星星的都教授是外星人都知道要排队了,怎会有人不晓得要排
队啊?呵呵!然后我跟另外两名朋友就放声大笑,接着那两个人(一男一女)
男生就呛我们说:你有意见吗?你现在是在笑我们吗?
那时我就回那个对我们呛声的男生说:你们这种插队的行为本来就很不可取
此时其他人就帮我说:对啊!凭什么插队?很糟糕等等,另外三个人在旁边帮我
接着那男生似乎是恼羞成怒了,就问我们是念那里的?现在是对他有意见是不是?
说有种地话就来干架啊!等等,有没有种讲一声就好了,不要在那边打嘴砲
我同学都没有回话
但我就很大声的跟那男的说:我们不跟你打架,不是没种,是不跟你一般见识
接着就完全吵起来,那男生就开始跳不断邀我跟他打架
我则是不断跟那男的回你这种人真的很糟糕,我不跟你打架,你这是什么生活礼仪?
我好不了解,过程中女同学有说不要吵了,快点走
当时我右手拿着手机,然后跟他吵到一半时我突 然觉得口渴想从包包拿出水
那男生竟然用他的双手非常用力地把我的双手抓住
是非常大力地抓住,根本无法摆脱,可是被她抓着又很痛,然后我就奋力挣脱
当下我的双手都红掉了,一方面很痛,一方面又觉得那男生也太失控了吧
插队骂人又动手,我朋友这时候都跳出来说你们会不会太过分什么之类的
其中就有人报警,在警察来之前
那男生就说我是想要怎样?问我到底是想要怎样?
警察过来后就跟我们说如果要提告的话就到警察做笔录
当下我同学就说要告他违反社会秩序法,那男生竟然矢口否认他插队的事实
我自己后来跟警察说我要告他伤害跟强制罪
接着我朋友就陪我到医院验伤,最后我就告那男生伤害跟强制罪
那男生在开侦查庭时态度一百八十度大转变,变得斯文有礼
说是我们四个人找他们两个人的麻烦,反正就讲的好像是我们的错一样
检察官就问说当时是不是已经吵到非常不可开交了
我就回:是已经吵开了没错
那男生就说他当时用他的双手抓住我的双手
是他以为我要从包包里拿出武器攻击他,他才会抓住我的手不让我伸手进入包包
他是为了要自保才会有那个动作
后来侦查庭就结束了
最近这件事的判决书出来了
结果是检察官对于那名男子的强制跟伤害罪的部分皆不起诉
问题:
1.我觉得整件事检察官的办案方式非常扯,他说在吵架的过程当中
可以明显看得出来是双方互相挑衅,互相再惹怒对方
而传唤当时目击证人,当时的目击证人就是那男生的朋友跟我的同学
我的同学现在都在美国念书,那时候市回来台湾玩的
所以检察官根本就没有去了解我同学的说法,结果单方采信那男生旁边那名女生的说法
说大致上与那名男生讲得相符,当时已经吵开了
被告说他用他的双手抓住我的双手是以为我要从包包拿出武器攻击他,他看到我手上握著
手机后就把我的手松开了
我则是说当时我对于他突然抓住我的双手时感到莫名其妙,想说他干嘛莫名其妙抓住我的手
那当时我是伸手想从包包拿出水来喝,被干竟然抓住我的手,当时我的右手还拿着手机
那男生旁边的女生则是说她认为当时被告是为了要自保,怕我是从包包拿出武器攻击他才
会抓住我的手,但是看到我拿出手机后就把手松开了!
检察官就在不起诉处分书上写当时被告是误认我要拿出武器攻击他
所以其实并没有强制跟伤害的犯意
上述是不起诉处分书上面所讲的内容
请教各位版友们
你们有看出矛盾的地方吗???
证人说被告抓住我的手后看到我从包包拿出手机后就把手松开
但当时我的双手都已经被被告的双手用力抓住了,我是要怎样从包包拿出手机?
而且当时我的右手上面就已经拿着手机了
结果检察官竟然相信证人的证词还把证人讲的话打在不起诉处分书上面
这......真的是很无言
看不起诉书上面检察官的看法
最后是检察官了解到原来整件事是被告误会了,误认我当时要把手伸进包包的真正意图
所以被告才会有那样的行为
就算是这样,就强制罪的部分不起诉也很不合理
刑法304不是有写到,以强暴或胁迫的方式使人行使无义务做的事或是妨害人行使权利
都算是强制罪吗?
被告当时那样的行为很明显的就是强制了啊,总不能因为他自己当时认知错误,就能合理化
他当时的失控行为吧
2.伤害罪不起诉的部分更让我觉得我是不是遇到恐龙检察官了
我当时手上会受伤的原因,很明显的就是被告很用力地抓住我的手造成的
我甩开被告的手后,我当时整双手的手腕都是红的,超级红!又很痛
去医院验伤后的结果是双手多处瘀伤,那是诊断证明书上的说法
但是检察官他却说我说被告突然用双手抓住我的双手,我奋力甩开才得以挣脱
并因此受伤等语,但检察官她在不起诉处分书上面则是写告诉人双手手腕多处瘀伤
应该是告诉人用力挣脱所致,被告又系误认告诉人即将取物攻击,才抓着告诉人的手部
从而,告诉人受伤是否为被告故意行为所致,容有疑义
故被告当时是否具有刑法伤害,强制之犯意,显有疑义
所以认为被告罪嫌不足
最后给予被告不起诉处分
上面几句市不起诉处分书写得
这真的是很令人无法信赖司法,被告当时就事的确犯了刑法的强制罪
就只因为他自己误认,就可以对我动手限制我的思想吗??
而检察官竟然那样竟然无罪???也就是误认竟然可以当作阻却违法的事由!!!
而且我的手上的伤当时就被告超用力地抓住所造成的啊
被告既然都说他是怕我从包包拿武器攻击他所以她才会抓住我的手
既然如此,他当时如果抓得不够用力,就无法成功地限制我要拿东西的举动
换言之,他抓得用力程度是一般人都可想而知有多用力吧
而检察官竟然说我手腕上的瘀伤竟然是我奋力甩开挣脱所导致
这太睁眼说瞎话了吧!
我都需要奋力挣脱了不就是因为被告抓得非常地大力我才需要奋力挣脱吗???
那伤明明就是被告造成,竟被检察官硬凹到是我自己挣脱所造成
就算说被告他抓住我的手时,没有伤害的犯意好了,但是会受伤也是因为他抓住我的手所造成
那伤害罪不成立,也应该是过失伤害,怎会连过失伤害都不成立??
我想请板友看得是
衡诸常情,一般人如果被人莫名其妙抓着地话,不是都会挣脱吗???
难道说我被他抓住了,我还要让她一直抓着我限制我的行动吗???
这样的结果真的无法接受啊
以上我讲的事已经是侦查结束了,检察官不起诉
我想请教板友的是,对于检察官如此睁眼说瞎话的情况,我真的是无可奈何吗??
目前已经是不起诉了,只剩下申请再议的管道了
但听律师说实务上,申请再议成功机率很低,除非有新的事证,否则再议驳回也不意外
另外,伤害罪的部分有办法请当时帮我开验伤单的医生出庭作证吗?
我有必要刻意去找那名医生请教他的说法看看我手上的瘀伤有可能是挣脱所导致吗
还是连医生都可能认定那样的手腕瘀伤很明显就是被用力抓住才会有地??
有没有板友觉得这件事我可以怎样解决吗??还是说就这样算了?
这样的结果我真的很难接受啊!感觉完全就是看检察官怎说都可以啊
摆明睁眼说瞎话我都无可奈何...好难过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