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弟的父亲数年前因担任会头跟人有财务纠纷,当时有开立本票当作欠钱的证据
后来有固定汇钱给债主,这几年把会钱本金陆续还清了,但债主拿着写着"两分利"
的本票来向我们要求要付利息给他们,但我父亲说他从来没有承诺要付利息
更没有写过这种本票...我们也表明如果法律程序判决我们败诉我们愿意付钱给他们,
但债主坚持不循法律途径解决,常常来我家闹事警察也不太愿意介入这种财务纠纷
问题:
小弟虽然认为这张本票应该不具法律效力,但还是想请问一下如果是自行在本票上
注记要还利息是否有构成伪造文书可能? 还有债主在电话中恐吓要烙人来有可能构成
恐吓吗? 小弟对法律了解不多希望版上大大解惑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