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想问一下,如果是拍卖自己考前自己整理的笔记弄成电子档拿去露天拍卖是否有违法呢?
看到这条修正条文不是很清楚也不太确定,不知道有没有法律高手能帮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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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敍部97年11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号书函
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号电子邮件解释
公务员如仅系将自己使用过之物品,或买来尚未使用就因不适用,或他人赠送
认为不实用之物品透过拍卖网站出售,因未具规度谋作及以营利为目的之性质
,尚非服务法第13条第1项所规范禁止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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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己整理的笔记应该算是自己使用过之物品
但是拿去露天拍卖又有营利行为
所以这样到底可不可以啊?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