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帮朋友代问
我朋友之前任职于某间公司时,
公司老板有要求签一份合约,
当时老板不给员工审阅期,
要求马上签约,
我朋友为了工作也只好当场签下去,
其中有一条合约内容为:
[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公司所在的区域内工作]
ps 此间公司有3间教室(补教业)
这点我认为蛮不合理的,
合约可以签这种影响他人工作权益的内容?
问题:
现在我朋友有在前公司的其中一个厂区域内兼职,
前老板扬言要寄存证信涵给他,
要求他立即离职,否则提告,
这样告是否合法,是否告的成?
怎样处理会比较好?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