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9/06申请育婴留停6个月,到2015/03/05,目前得知我原有工作已有新人接手
主管告知如果要回去上班只能调去门市做业务
我原来工作内容是产品规划,门市工作没做过亦不熟悉
原来工作职称是资深专员,门市就变成客服专员
薪资由固定薪变成底薪(很少)+奖金%(每季都会变动,不接受就自己离职)
等于是减薪+降职
问题:1.总公司在台北,分公司在高雄也是我上班的地点
目前不确定总公司是否知道我要申请复职,因为必须先知会单位主管
但高雄主管就明确告知目前产品规划没有缺人
要的话只能选择高雄或台南的门市做客服专员
依性别平等法第17条规定,是否违反其规定?
若我不同意调职+减薪, 是否可以要求资遣费?
第 17 条
前条受雇者于育婴留职停薪期满后,申请复职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
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绝:
一 歇业、亏损或业务紧缩者。
二 雇主依法变更组织、解散或转让者。
三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者。
四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受雇者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项各款原因未能使受雇者复职时,应于三十日前通知之,并应依
法定标准发给资遣费或退休金。
2.公司内部的留停规定有2个地方(五、复职规定及六、一般规定)
感觉是有冲突的,如果申诉的话,不懂公司会用哪条来反驳
也不知道公司内部的规定跟性别平等法的规定是否依照平等法判定
因为不能全部公开,只针对复职说明贴上来
五、复职规定
5. 申请复职时如原职位已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者,得由公司调整至缺额
单位或不予复职。
6. 如复职人员其复职后之职级、薪资、或职称等条件与申请留职停薪时有所
差异者,请所属主管在复职申请时另加附“人事异动单”以供签核。
六、一般规定
5. 留职停薪之定义为保留原职,故原则上部门主管不应针对该职位申请人力
增补。如确有人力调派上之困难时,得在不增加部门员额总编制情况下,
经权责主管核准后,以临时或约聘方式增补人力。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