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公司打算于明年改变上班及休息时间,现行的上班时间是隔周休二日,
遇第五个周六为正常班。朝八晚五,上午十时以及下午三时各休息十分钟,
假日加班薪资为加班时数乘两倍时薪。
明年预定施行的上班时间则是第一个周六正常班,其余周六为休假日。
上下班时间改为早上七点五十分上班,下午五点十分下班。假日加班薪资计
算方式改为前两小时时薪乘以1.33,第三小时开始乘以1.66。
问题:
公司的说法是为了遵守双周84小时工时之规定,然第一个周六正常班的
制度已经达到84小时之上限,每日另外增加的二十分钟累计一个月之后则多
达七小时,这部分是否可以主张公司应以加班计算?
另上述休息十分钟是否包含在每日八小时之工时内?劳基法第35条之规定是
否是指连续工作四小时才需要有三十分钟的休息?这三十分钟有包含在每日
的八小时工时内吗?如果照现在两小时休息十分钟是否可以规避这条规定?
劳基法第40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休假日加班?如果是的话,那补休算有薪的
吗?如果公司不给补休的话,员工是否可以主张再多一倍的薪资(即依照现
行乘以两倍的计算方式)?另外小弟刚刚查询法条时看到北市劳工局的劳动
基准法解释令汇编中提到休假日加班不足八小时亦应加发一日工资的说法,
此解释现在还有效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