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前几天我父亲收到一封来自台南警察局的通知书
说我已被控告"诈欺"要我到案说明
经打电话多方求证之后确认通知书不是诈骗
诈欺的内容大概是露天拍卖所卖的东西不实
在我印象中虽有露天帐号(现已被停权)但已经多年未使用
我也几乎不用网络交易,也说明我邮局卡可正常使用并未被锁卡
想再多做询问,此巡查佐说无法跟我透漏,必须请我到台南说明
虽心中坦荡荡,觉得这很明显的是被盗帐号
但也是第一次碰到这种事情,希望询问各位的意见
无限感激!
问题:
1.
他说我必须到被害人报案的分局(台南)去说明,也已经约好时间
但我的疑问是 如果下次有别人遇到同样的类似案件
被害人到澎湖或是绿岛报案那不就得跑很远一趟?
2.
想请问各位版友的意见,除了身分证及通知书
还要携带什么过去说明比较好呢?
现在想到的有存摺、护照、学业证明(我过去一年在德国念书,人并不在台湾)
如果有遇过类似的事情或是有什么法律相关的问题
麻烦给我一点意见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