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人身安全之威胁的问题

楼主: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4-11-01 19:48:41
※ 引述《spermwarm (健康)》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男性(M)因为追求女性友人(F)不成 蓄意打"不知名电话"扫扰女性友人
: M 有时亦会跟踪 F 到 F 的住宿
: M 因为和 F 同处于一个工作环境 所以碰见的机率颇高
: M 有时亦会以恶作剧的方式 惊吓 F
: F 极度恐荒
: 问题:
: 1.就法律而言 妨碍自由的第 305 条 (恐吓危害安全罪)
: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
: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因为男性经常是对方接通后 就挂电话 造成"鬼来电"惊吓感
: 但是不知道 没有"说话" 构不构成这条罪
: 2.如果不构成这条罪 这样的恐吓 法律上就无法可以制约吗?
: 3.如果真的法律上没有办法 那还有没有那些方法可以制约 M 的恐吓行为?
: 女性友人很惶恐 还望各位大大解惑~~感恩感恩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跟踪的部分 可以看这一条
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 89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锾或申诫:
一、无正当理由,为人施催眠术或施以药物者。
二、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者。
可以再参考释字689 虽然主要是讲新闻记者采访跟追 但也对这条有不少看法
电话骚扰的话 设黑名单或是换个号码
真的要告的话 可以依18条请求法院除去侵害 另外 已经被骚扰到受不了
还可以依184 195 请求损害赔偿及精神抚慰金
民法第 18 条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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