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弟国中时父亲积欠卡债并被迫搬家,升高中时父母离婚(2002年),
由母亲取得监护权,从高中开始就由母亲自己辛苦养大我。
父亲从此没有给过我们家任何钱,他的薪水都拿去自己在外面住且花光,
卡债直接放著烂。
原本这几年都甚少联络(仅每年过年吃饭),最近得知父亲的退休金全花光了,
打电话来跟我要5000元来付房租,但他目前打工每天可领1100元,
以工作20天来算每月收入至少22K,所以应可自行处理房租才对。
目前是担心他以后每月都会不断来要钱,但是小弟薪水约45K,
其中房贷20K,还要负担家里杂费保险,每月实际可用只有10K-15K左右,很吃紧。
问题:
1. 父亲明显生活可自理,但是还是来索要金钱,有办法拒绝还不用怕被告吗?
2. 等他日后无法工作时,我是否可以根据民法1118-1条而不扶养他?
因为他已与母亲离婚也放弃我的监护扶养权,且有工作但没有给家里任何金钱,
可视为有能力但不尽扶养义务,那我是否可以反过来利用?
3. 若真的一定要扶养,最低限度要做到什么程度? 随便租个房间给他,
叫他用国民年金(3000元?,他的国民年金目前是我付)自己吃饭?
还是说连他的三餐我都要负责?
4. 抛弃继承已爬文知道是他死后我才可以宣告抛弃继承,但是如果不跟他联络见面,
不知道他什么时候挂掉,有办法提早准备吗? 如定期去户政所查死亡名单?
还是有其他办法?
5. 目前房子是在我名下,是否有任何不利之处? 该如何处理?
很怕自己辛苦付房贷,被他的债务影响...。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