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这个问题应该也适用 "婚姻".
因友人之妻未离婚前曾有外遇, 目前已离婚半年左右, 期间并无任何提告动作.
日前友人因见到前妻当时之外遇对象,
因故发生肢体冲突, 双方皆受外表轻伤,
友人除想提告伤害罪外, 想再提告前妻外遇对象通奸罪.
经查刑法 (103/06/18修订)
第239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再查询本板案例, 以前的刑法似有 "通奸罪六个月追诉期",
但最新刑法似已删除该条文之有效期限.
再依刑法第11章-时效
第80条第四项: "犯最重本刑为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罪者,五年"
问题:
1. 以通奸罪而言, 其法定追诉期是否已改为五年?
2. 刑法是否用刑期长短来统一订定追诉期? 而不以法条轻重订定之?
3. 因已离婚目前已无关系人之身份, 是否能再主张权利?
(前妻及外遇对象之通奸罪? (求偿))
有爬文, (#1Fvdgjpp)
有板友称 "婚姻关系存续中才有告诉权",
但亦有板友称 "离婚后也可以提自诉(通奸罪),但着眼点要放在证据"
及 "刑事通奸罪有时效问题,要依据个案情形讨论"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