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家中所在的公寓地下室原规划为商场,由建商把七百坪切割成120个小摊位分售,
但70年代初期生意萧条店家荒废,W先生未经区权人同意自行敲掉他人铺位,陆续改成
停车位,W妻L女士于民国75年左右开始出租车位收取停车费用,约十年期间收入尽入自家
口袋,却疏于管理脏乱不堪,于民国86年才由住户及承租人共同组成管委会接手,费用除
了给摊位主权利金、电费清洁费外,还有大楼水肥抽取等事务,定期举行住户大会
改选主委及财务,公开帐目,并仍续聘L女士做管理员,月薪三万余直至民国102年8月。
102年4月由S女士接任管委会主委,因W家长期占用地下室4间仓库及入口空地近三十年
,从未付过租金,连电费都由公家出资,决定酌情仅收取四间仓库1500元/月。
此事受到L女士强烈反弹,称地下室停车场为W家所“开垦”,她有使用权,无须负担任何
费用,亦不得辞退她。S主委认为,住户均有地下室持份,并非私人财产,应秉持公平原则
及使用者付费精神,如不缴纳仓库租金即须归还。但双方迟迟无法达成共识,原定于102年
8月开协调会,但开会当天消防队接获匿名检举,停车场消防设备等不合格为不可停车,
限期一个月内改善,否则罚款。
因地下室本为商场,先天条件不良,改建所需经费庞大,管委会无力负荷而解散
,通知租户需另寻车位以免被罚款。W家趁管理真空期间,于103年初,在无管委会及
住户同意的状况下,擅自更换地下室铁门跟钥匙,并贴告示成立底层商城所有权人筹备
委员会,楼上住户无权介入,并且让非本大楼住户的车辆停入地下室。
地下室约700坪,原始建照为五间商铺,除了1/5的防空避难空间为共同持份(含出入
口跟走道等空地),4/5被建商切割成120个摊位分售,因年代久远约半数失联或搬家,
W家在本公寓仅有地下室两个摊位(部分所有权比例147/10000),并无楼上房产,却声称
地下室为私人财产,不可擅入,即便是有持份的楼上住户也无权过问与进入,如需铁门
遥控开关须收费及缴交所有权证明影本。
问题:
现在地下室停了数十台车,但消防逃生通风照明设备等都不合格
地下室建照是商铺,除消防避难空间外不能兼做停车场
完全是违规使用,车辆出口是遥控无手动开关,没人看守管理
想到之前的高雄跟新店气爆火灾,地下室一旦出事将求偿无门
住户们却束手无策....
写市长信箱,说转交给负责单位
通报消防局,消防局说要开单限期改善,但已一年迟迟未有下文
(有传言消防局里有w家的熟人....)
通报交通局说是违规停车,但是私人土地没法管,除非是有收费的停车场
但是w家称自己没收停车费,只有铁门遥控器的抵押费1000
通报工务局,工务局那是非法使用,他们只能开单通知须恢复原状
可是原状是建商提报的五间有墙壁的独立商铺...
建商一检查完就就拆除分售摊位,住户完全不清楚
工务局说罚单一开下去一户一罚单
总共楼上142户+地下室120位摊位主,如不缴罚款就会冻结帐户
可是拆除商铺的是建商,违规停车的也不是住户...这样太不公平了吧Q_Q
想请问板上强者板友们,对这种状况有何建议呢?感谢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