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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事] 网络骂人除罪化
楼主:
maniaque
(maniaque)
2014-09-12 18:46:08
※ 引述《watch123 (watch123)》之铭言:
: 大家好 我想问个问题
: 我玩游戏遇到一个无礼的玩家
: 下面是他骂人和恐吓我的画面,我是yoiu??? 他是???咖啡
: http://imgur.com/W7P6dHg
: http://imgur.com/AAyUtpS
: 他在第一时间用87谐音骂人,我不是很在意,
: 但他之后又非常嚣张跑回来
: 骂脏话和用死全家来恐吓我,我有点的很担心
: 会像之前郑捷事件那样
: 若是以前我会觉得他只想发泄怒,但郑捷事件之后
: 我觉得什么都有可能发生
: 而且他会这么嚣张,全是仗着通讯监察保障法
: 其实我不知道这什么,查了之后才晓得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804/445788/事实经过:
实在很懒得吐槽,但又不吐不快.......
别人写的就全盘相信?? 完全不从法条去看???
==========================
第 11-1 条 "第一项"
检察官侦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实足认通信纪录及通信
使用者资料于本案之侦查有必要性及关连性时,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声
请者外,应以书面声请该管法院核发调取票。声请书之应记载事项,准用
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
但是, but , shi ka shi ,demo ~~~
请看第二项
===========================
司法警察官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认有调取通信纪录之
必要时,得依前项规定,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调取票
。
===========================
请问,第11-1条2项,"有没有写到哪种刑度以上的犯罪嫌疑人",
司法警察官才能够申请调取票???
[完全没有!!]
法条就是要求司法警察官照规定去跟检察官请示许可,向法院声请核发调取票
不能再像以前,警方可以直接发文跟业者要.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2 18:59:00
第2项,“得依前项规定”,报请检察官许可后...你这见解不是架空第一项,以后检察官都找警察报请自己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调取票
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482110218719.pdf
你看一下流程你就知道见解错在哪了
作者:
MELOEX
(MELO)
2014-09-12 19:08:00
”依前项规定”就是要配合第一项本刑三年呀
作者:
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14-09-12 19:10:00
“得依前项规定”检警都一样 没达到本刑三年法定门槛 法院不驳掉才怪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2 19:10:00
是的不然以后检察官就就找个好配合的警察,不受三年拘束
作者:
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14-09-12 19:11:00
而且那不只是吕律师个人见解 事实上目前检警也这样操作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2 19:11:00
检警合作无间架空法律,这样行吗?
作者:
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14-09-12 19:12:00
你现在去警察局告妨害名誉系列 侦查员都会这样说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9-12 19:12:00
检警其实乐得不要办案,立法委员自爽,爽检警不用办鸟案三年以下的鸟案实在太多了,这种案子就可以签结,爽感觉你真的不懂了...得是指警察“可以”依第一项的的规定来向检方提出申请并不是说,不用管第一项规定请参考刑诉第128-1条类似规定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9-12 19:36:00
这应该是理解错误 楼上说的是对的
作者:
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14-09-12 19:37:00
从整体上来看,“得”并没有赋予司法警察做或不做的裁量除了照第一项走 司法警察并没有其他选择
作者:
watch123
(watch123)
2014-09-12 19:43:00
所以,我向警察报案,能抓到人的机率很低囉
作者:
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14-09-12 19:44:00
除了要讲出对方的真实身分 还要有充足证据证明"就是他"如果对方又是使用免洗帐号肉不出来 确实是很困难
作者:
niceshotse
(头文字K)
2014-09-12 20:23:00
所以才会有人说脸书被盗啊...XD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09-12 22:44:00
除非对方是名人否则基本上很难啦
作者:
qmaper
(~å¡ç‰‡~)
2014-09-12 22:48:00
..再怎么看法条 第二项的得就是要第一项的三年以上的罪啊不然检察官只要找个司法警察官配合 第一项不就白写了咦..上面都有人说了... XD
作者:
TC13
(T.C.)
2014-09-12 22:54:00
实务上就是要本刑三年以上,其余免谈,别争了
作者: yching98
2014-09-14 05:02:00
发文的是在反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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