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继承] 妈妈收到民事起诉状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08-02 20:17:30
写在前面,如果妈妈一毛钱都不要,那完全不用担心
晚上可以好好睡觉^^,理由分述如下:
※ 引述《emily0828 (~"~)》之铭言:
: 不知如何分类但应跟继承有关故选继承,请见谅!
: 事实经过:
: 昨晚我妈收到了民事起诉状,我妈是追加被告,长辈一收到便很忧心整晚睡不好,
: 我们现在也正在申请咨询中,但想暸解多一些,故上来询问,感谢!
: ==========================================================================
: 先叙述一下我妈娘家的情况,加上她共六名子女,(四个舅舅一个阿姨)
: .100年的时候外公、外婆相继过世,外婆名下财产为一土地与一建物。
: .因大舅舅强调外公过世前的医疗费不少,
: 故向我妈与其他兄弟姊妹协调外婆名下的财产全归他,
: 有跟大家拿证件说会去帮大家办理抛弃继承,
: 因为收到这封起诉状,里面其中一个附件是土地和建状的现况,
: 我们有看到他将土地与建物拿去向银行及他人抵押贷款总金额将近五百万。
: .另外二个舅舅和一个阿姨均有欠银行卡费多年未还。
: ===========================================================================
: 现行的情况是银行针对我舅舅和阿姨的欠款要求撤销遗产分割登记,
: 但很奇怪的是他有附上一张証物是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函,
: 说明并无受理抛弃或限定继承等事件,
: 但在土地和建物的附件中权利人已改成我大舅舅一人。
: 现在我们的疑问是
: 一、这样是代表我大舅舅骗大家并没去办抛弃继承吗,
: 我们在猜他可能是拿大家的证件去把土地和建物改成他一人所有,
: 但如果是这样我妈说他也并没有被课到遗产税?
如果无受理抛弃限定继承,代表你的推测无误
当初可能是
1.假造继承分割协议书等,办理继承(比较可能是这个)
后续应该无遗产税问题,因为已经完纳,顶多舅舅后来主张不当得利
但舅舅的系因不法原因,原则上不能请求的
民法第179条
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0条
给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返还:
一、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
二、债务人于未到期之债务因清偿而为给付者。
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
在此限。
2.假设赠与或买卖等移转,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届时如银行撤销遗产分割登记胜诉,可能有遗产税问题
一、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8条规定:“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
民,自遗产总额中减除免税额1,200万元;其为军警公教人员因执行职务死亡者,加倍计
算。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或非中华民国国民,其减除免
税额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二、依财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财税字第09404587540号公告,继承发生日(死亡日)在95
年1月1日以后者,遗产税免税额为779万元。
三、另依98年1月21日总统令公布之修正后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继承发生日(死亡日)
在98年1月23日以后者,遗产税免税额为1,200万元。
另外还有扣除额,详情请看:财政部说明http://ppt.cc/~YRX
所以要(1200万以上+扣除额)才有遗产税,一般来说不容易
不过又看到士林地院这个关键字,也许有到,税率10%
: 二、现在银行向法院申请撤销遗产分割可是又说没有办理抛弃继承,
: 那为什么又说要撤销遗产分割呢?这样不是抛弃继承没办没分割成功吗?
猜测是,未办理抛弃继承,迳拿证件假造遗产分割协议书
因为没办抛弃,所以继承之房地是六个人公同共有
弄一个假分割,但法律上可以撤销,所以未来可能会回复公同共有
: 三、我们想到后续可能衍生的问题是,
: 在银行撤销遗产分割后是代表土地和建物权利人变成六名兄弟姊妹吗?
银行应该另一个舅舅和一个阿姨的债权人?
如果是银行代位债务人(舅姨)撤销成功,会恢复原状(房地为公同共有)
民法第1146条规定
继承权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请求回复之。
前项回复请求权,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继承开
始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 那我大舅舅贷款的钱会变成大家一起欠的吗?
: 如果之后我大舅舅如果又没还钱,我们会不会因此又背上其他债务?
不会,贷款与房地的关系是抵押权,也就是顶多担保品拍卖而已
债务人还是大舅舅
另外,民法现在采限定继承,以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纵然死亡在修法前,民法继承编施行法也都溯及既往。
民法第1148条规定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
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第1-3条规定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未逾修正施行前为限定继承之法定期间且未为概括继承之表示或抛弃继
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适用修正后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一千
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对于继承开始以前已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以所得遗产为
限,负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代位继承,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
责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人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者,于继承开始时无法知悉继承债
务之存在,致未能于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以所得遗
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但债权人证明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三项继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已清偿之债务,不得请求返还。
: 其实我们家的心态就是多的钱不拿也无所谓,但不想跟这群背负一堆债务的人再有牵扯了
: 所以当初才想说就抛弃,所有财产大舅那么爱争给他就算了,
: 但现在又有后续的问题,妈妈真的很烦恼也对这群"亲戚"心灰意冷了,
: (收到法院通知后妈妈很着急的打给大家问情况,大家都说不要管他就好了= =")
: 麻烦有法律知识的人能帮忙协助,感激不尽!
: 我们家的立场是都不要继承没关系,
: 我们也会找其他管道再问问看,再次感谢!
找律师问问看囉
: 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另外,你头脑好清楚
作者: ixixet (= =)   2014-08-03 17:18:00
个人不这么乐观。还是要进到里面了解全部当时过程,才能决定结果,万一当时继承没办好,现在又随便过,反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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