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发生日期: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103/6/13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对方无财损无受伤,己方连同乘客共两人有受伤有财损。双方皆无验伤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有笔录,已经取得事故关联单和初步判定表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对方仅有强制险,现场已出险;己方有强制险和第三人责任险,无理赔无出险。
双方都是保富邦产险公司,保险公司未派员处理,得自行申请理赔
五、事实经过: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案发地点为台中市大明路、国光路口(大买家),
该路口四个方向中仅有三个机车两段式左转/待转标示,
事故发生时己方在大明路上无待转标示(往大买家)之方向直接左转至国光路,
被后方肇事机车直行擦撞。
对方认为:左转应礼让直行车;己方认为: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
目前尚未开第一次协调会(8/1),
财损部分没有共识:对方仅愿出$1200~1500,我方修车单据报价为$3600,
若对方愿意负担到$2000则我们愿意和解
六、问题:
此次事故责任归属?
初步判定表上记载肇事缘由为“未依规定左转”和“疏忽车前状况”,
则责任归属比例可能落在多少?
事故现场无待转标示却有两段式左转规定,是否有得求偿或另有争议之处?
先感谢各位乡民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