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同学于民国91年进入军校就读,93年底退学;
由于家境清寒,还款速度较慢,迄今尚有10万余元的欠款。
监察院调查发现,截至前年底,尚未缴清的赔款金额已累计达十一亿五千万元,但各军事
学校在催缴态度上却相当消极,仅寄送存证信函或通知,而并未起诉请求赔偿,再加上许
多军校生退学时是在行政程序法第131条第1项的公法上请求权时效期间规定施行前,
在时效期间的计算上类推适用民法第125条、民法总则施行法第18条第2项但书等规
定,原本以十五年计算时效期间,但在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行政程序法第131
条第1项规定的五年时效期间后,如果残余期间高于五年,则时效期间应改自九十年一月
一日起计算五年,而承办人员疏未注意。
问题:
想请教各位的是,依照监察院的纠正文案,该案是否已经超过请求返还期限?
若军校方面继续催缴,是否可以主张自身权益?
同学并非无意偿还,只是手边现金有限,希望依此作为延长还款时间的讨论基础。
静候建议、回复,万分感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