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继承] 遗产过户问题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4-07-25 23:11:14
※ 引述《NewAmiga (乌龙绿)》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祖父过世后有一笔土地均分给我爸和二伯,但当时因为是农地无法分割,
:      就先登记在我二伯父名下,我爸的持有份大约60坪,另外写有
: 1.无偿使用同意书
: 2.可分割后无条件配合过户及共同负担过户衍生费用同意书。
:   近年地目变更为建地后已经可以分割了,
: 但二伯父坚称我爸那份他还可以分一半(30坪),一直都不愿意配合过户,
: 还放话说要我爸拿钱跟他买...
: 问题:
: 1.如果在过户前二伯父将这60坪的土地变卖,交易是否有效?
该交易原则有效,但起诉后,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项可以试试看
如果法院准予发给起诉证明,也去登记了,判决对后手也有效
所以通常要买的人看到有这种登记,就不会买了
不过要件是否符合该条规定,请自行研究或请律师XD
第 254 条
I 诉讼系属中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虽移转于第三人,于诉讼无影响。但
第三人如经两造同意,得声请代当事人承当诉讼。
II 前项但书情形,仅他造不同意者,移转之当事人或第三人得声请法院以裁
定许第三人承当诉讼。
III 前项裁定,得为抗告。
IV 法院知悉诉讼标的有移转者,应即以书面将诉讼系属之事实通知第三人。
V 第一项为诉讼标的之权利,其取得、设定、丧失或变更,依法应登记者,
于起诉后,受诉法院得依当事人之声请发给已起诉之证明,由当事人持向
该管登记机关请求将诉讼系属之事实予以登记。诉讼终结后,当事人或利
害关系人得声请法院发给证明,持向该管登记机关请求涂销该项登记。
: 2.这样的问题是否要走民事诉讼解决呢?衍生的诉讼费用可否一并请他(二伯父)负担?
诉之声明. 一、被告应XXXXXXXXXXXX。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NewAmiga (乌龙绿)   2014-07-28 13:49:00
谢谢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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