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张三于2013年7月1日从银行领出50万现钞给李四,李四说要帮张三投资
但给李四时没有写任何凭据,也没有证人看到,没有录音
事后张三觉得受骗,告李四诈欺
若检察官追查金流发现李四分别于2013年7月9日
还有2013年7月11日各存入25万现钞到自己帐户。
问题:
李四现在不承认这笔钱是从张三那里拿来的,请问这样是李四要举证自己的金钱来源
还是张三要举证李四存入帐户的钱是从张三那边来的
有无法法条或是判例可供参考,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