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因我们大学修课必须去当课辅志工
做志工完后学校要求交出成果册并展览
成果册上我们放了课辅时的照片
并且有经过家长和小朋友的同意放上小朋友的照片
问题:
依儿少法第46条指出: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电脑网络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
遭受第三十条或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行为儿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族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很不巧的,刚好照片中有些课辅的孩子曾有遭受第三十条之行为
但我们放照片主要是叙述课辅过程,对于遭受第三十条之行为这点完全没有提到
请问这样有触犯到儿少法第46条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