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小弟于去年7月到11月在某餐饮业任职,
餐饮业常见的责任制我想应该同行都遇过,
在这期间我没有领过加班费也没算过迟到,
但在最后离职时,
薪水被扣了一些,
老板指称是迟到以及劳健保费用,
但由于我认为本来就没扣过的东西,
没有道理离职才要扣,
于是在市政府申请了劳资争议,
对方指称我窜改打卡纪录涉嫌诈欺(注1)
但双方调解的结果也是对方必须补足一些金额给我,
因为即使对方不承认打卡纪录的部分,
但出示人力银行应征资料上提供的上班时间就早已超时
于是调解委员就单纯以人力银行资料计算对方须补足的金额。
所以在调解结束之后对方放话说要告我伪造文书以及诈欺。
但坦白说我没有想到对方真的会提告。
现在由于人在国外,收到传票时已来不及回台,
家人已先帮我请过假并代理出庭。
目前家人是转告我检察官已经有说下个月开庭,
希望我在国外的工作能做个交接并请假回去开庭,
然后提供证人或是证据。
(注1:由于我们公司正职上班就是固定薪水,
所以有时候忘记打卡也只是手写,
就只是说表达那天有上班这样,
不会因为我多写多久就能多领薪水,
对方死咬我上班时间与打卡时间不符合这点)
问题:
小弟只是想理解,
根据以上陈述的这些状况,
应该怎么处理并应对会是最好的呢?
以及这些罪条真的是否这么容易成立?
我只是觉得我根本没有什么动机想骗他钱...
却被搞这招,好死不死人又在国外,
家人有问过请律师也是一大笔费用,
所以想说至少先来法律咨询版寻求更多的协助以及帮忙再来跟家人商量。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