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大哥夫妻因某些因素,要收养二哥夫妻的小孩 (2岁),
二哥夫妻都健在,也同意收养。
有约定只要二哥夫妻改变主意,就随时终止收养,
大哥夫妻会将签名盖章完毕的‘终止收养’同意书交给二哥夫妻保管。
想请问几个问题
1. 送法院认可的部分,查到有一种情况会驳回收养,
‘依其情形,足认收养于其本生父母不利。’
小孩目前是二哥夫妻的唯一子女,
且办理收养后,小孩还是住在亲生父母家,由亲生父母负责照顾,
有可能会判定为‘与其本生父母不利’吗?
2. 关于终止收养,
查到以下条文
‘...养子女为未满七岁或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有终止收养
关系之意思表示,由收养终止后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为或同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