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何谓 因自己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

楼主: aa133456 (Tea)   2014-05-17 17:34:33
事实经过:
近日祖父于屏东(其户籍地)死亡,父已先死,我代位继承而成为继承人
本人户籍及住所在新北板桥
祖母已死
祖父有数个子女
其他关于父系亲属的资料皆不详,待周一我前往户政事务所查询
问题:
(一)抛弃继承须通知"因自己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指何人?
是指
1.其他继承人,如祖父其他子女?
2.当直系血亲卑亲属中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且自己是最后一位抛弃者时,
因而取得继承资格的次亲等亲属?
3.当直系血亲卑亲属全数均抛弃继承,且自己是最后一位抛弃者时,因而取得继承资格
的第二第三第四顺位继承人?
(二)若不愿亲自前往屏东地院办理抛弃继承,是否可邮寄书面资料并附上壹仟元汇票向
法院提出声请?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5-17 18:51:00
简单讲就是 [次一继承顺位]之人但本案祖父尚有数位第一顺位继承人(你是第一顺位的代位)而第一顺位本身就是继承人,当然通知也是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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