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angyu (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之铭言:
: ※ 引述《FinalAce (王牌)》之铭言:
: : 根据站规
: : 第三编 申诉程序
: : 第一章 申诉事项及范围
: : 第十三条(得申诉事项)
: : 本规则所称申诉,谓使用者针对下列事项,表达其意见:
: : 一、违规行为之检举。
: : 二、对于违规行为认定权人之认定或处分不服者。
: : 三、对于板主或小组长管理之建议。
: : 四、其他对于本站之建议。
: : 第十四条(申诉程序法定原则)
: : 非依本规则所定程序提出申诉者,不予受理。
: : 想请问的是:
: : 若符合申诉程序,请问站方人员能不能因为任何其他理由拒绝受理申诉?
: : 如果可以的话,那使用者申诉权该如何保障?
: : 站方人员是不是能随意开理由出来拒绝申诉呢?
: 这个程序只说明使用者可以申诉,并没有要求申诉一定要被受理。
乍看之下是没错,好像没说申诉一定要被受理。
但是看看任何一个看板制订的板规。
假设有个看板的板规规定"发文未满100字,删文处理"
它也不会特地标注"违反者必定处理"对吧?
相反的,若有字数不足的文章,板主却没删文处理,是会成为"板主失职"。
同理,站规明定可以申诉的情况,申诉却能不受理。
那这样岂不是"站方管理者失职"吗?
就像当兵时可以打1985申诉,结果竟然还会有"申诉不一定受理"这种可能性。
那1985专线不就有名无实?
如果这样说的通的话,那管理者不就可以大方的放著所有申诉不管了吗?
反正站规也没规定"一定要受理",这样太不合理了。
: 站方对于管理者方面的约束可以说不足。因此,这是过去在 jay
: 事件中,要求站方能够加强站规中站方的管理细则的部份。
请问这是什么事件?
最后结果呢?站方有增加什么细则吗?
: 不过,以上的说法也不完全回答 F 君的情况。
: 因为
: “其他理由拒绝受理申诉”
: “随意开理由出来拒绝申诉”
: 这种说法其实十分含糊。也可能是站方的理由不被 F 君接受,
: 但没有办法下定论是否可以归类成“其他理由”或“随意理由”。
我意思是,在站规14所说的"非依本规则所定程序"<=这个理由以外的理由。
就成了"其他理由"或"随意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