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关于信件骚扰的判决先例

楼主: shangyu (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安)   2014-12-03 14:50:02
※ 引述《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之铭言:
: 使用者们好:
: pttlaw 板目前受理一申诉案,
: 案件的争点在于 Violation 板长期援用的判决先例:
: 若当事人以明示拒绝和他人通信、对话、对谈,(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与其对话
: 或以加入坏人名单作为判断基础),之后若行为人再继续以信件或水球、对谈即可
: 该当之该款之骚扰行为。
当另一方表明不再通信,对话,及对谈,通常来说常常起因为之前的沟通毫
无共识。这时候,不依赖其他的申诉管道,而持续写信给另一方,的确可能
造成骚扰的行为。这部份小弟认为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有些骚扰行为是从看版的争论造成的。这时候,假使版主,小组长,
群组长,甚至站长因为处理延宕而放任其骚扰行为,而单纯处理水球及信件
上的要件,这并不是公允的事情。
在这个情况之下,当一方要求不再沟通,而另一方再度依赖水球或者信件,
的确满足骚扰要件。但是不在乎内容,只是处理水球或者信件,而放任看版
上的骚扰,这是造成“不公允”的要件。
这个情况下的处理,应该两方的问题都得处理。信件与水球的骚扰不能因为
看版的争论的理由而不需承担责任,但是看版造成的骚扰也必需同时处理,
才能够符合公平原则。
目前,站方把这个问题分开处理,才是造成矛盾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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