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关于信件骚扰的判决先例

楼主: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2014-12-03 14:26:38
使用者们好:
pttlaw 板目前受理一申诉案,
案件的争点在于 Violation 板长期援用的判决先例:
若当事人以明示拒绝和他人通信、对话、对谈,(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与其对话
或以加入坏人名单作为判断基础),之后若行为人再继续以信件或水球、对谈即可
该当之该款之骚扰行为。
简单的说,
只要使用者对寄信者表明不愿继续沟通,
寄信者又继续寄发信件者,
视为信件骚扰处分。
此判决先例已有八年历史,
恐有检讨必要。
是否应予扬弃,
改由法务实体审查,
信件骚扰违规仍须实体审查是否符合"骚扰"之要件,
“骚扰成立”为优先考量,内容只要达成骚扰使符合本条,
若内容未达到明显骚扰之程度,再由数量来作为另一个判断依据。
站规之适用与解释,
必须考量对板主管理是否有不良影响,
以及对使用者的通信是否有不当限制。
于此,
希望使用者们可以给我们意见。
pttlaw 板法务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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