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关于信件骚扰的判决先例

楼主: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12-15 20:29:15
是否受到“骚扰”,是程度问题,你觉得有,我觉得没有
,就好像对女孩子讲黄色笑话一样,有人觉得好笑,有人
却觉得被骚扰。
所以,这该由谁定义?当事人?对方?法务站长?
个人认为应该在当事人是否有明白告知对方。
一、先明示,后检举。
当事人若然已先明白表示拒绝与对方通信、对话、对谈,
对方仍坚持继续与当事人通信、对话、对谈,那应以“当
事人”的意见为主,那怕只是一行、一句、一字,若当事
人检举,则骚扰成立。
因为是否受到骚扰,应以“当事人的感受”为主,既然当
事人已明白拒绝,对方总不能自己认为这还不够骚扰,可
以继续来吧?
二、先检举,无明示。
当事人若无事先明白表示拒绝与对方通信、对话、对谈,
就迳行检举,则对方并不知道当事人觉得被骚扰了,没有
明知故犯,这时候,是否已达骚扰的程度,可由“法务站
长”来判决。
因为这还可避免有人寄封信、丢个水球,就被人莫名其妙
告骚扰。
结论:
1.是否受到骚扰,先尊重当事人的感受。
2.当事人是否觉得受到骚扰,应先告知对方,对方不听,
再检举。
3.当事人若无事先告知对方自己的感受,就迳行检举,则
是否达到骚扰的程度,由法务站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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