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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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ID:goodman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Lavchi
(b)文章编号:#1L9_OtOy (Violation)
3.欲申诉之判决︰
附件一 (若此项留白,请以转录方式将该判决原文转录至本版。)
4.不服理由︰
不服Lavchi之判决,在该判决里:
判决理由:
1. 本案中被检举人虽“小猪掌”并非被检举之完成之 ID,但观其名片档可知其
指摘者的确为检举人,此类似判决于本板已有先例,详细请参阅本板早期先例
判决 #1I8P0L22 (Violation)。
以上所指的“先例”,是以该案被检举人之名片档,有任何可与检举人有所连系之
“连结、文章代号、ID…”等等相关事证为辅助证据。
但本人的名片档,完全没有#1I8P0L22先例之“部分ID、文章代码”,何来与此“先例”
有共同违规之处?
况且为何小猪掌这三个字可以联想到talk520这ID?????
“观其名片档可知”怎么观出来的可以教一下吗?该不会是与若英小姐一起观出来的吧?
为何就不举例#1IEiAoa- (Violation) 的判决?只拿有利的#1I8P0L22来当引用主体?
难道要用不当使用暱称来当辅佐证据?判决该先例的longbow2法务可没有这样组合
所谓的“不当暱称”与“不当名片档”这COMBO技,来治人成罪啊!
讲白一点的举例:难道我在暱称写了A君的ID,然后在名片档写:废物,这样会有罪?
而且本人的暱称是写 TA1K ,到底与检举人有何关系?
就算退一万步来讲,写的是TALK好了,暱称写TALK、名片档写小猪掌,
旁人到底要怎么看才有办法看懂?
“被检举人之名片档,除非深知内情者,否则一般人完全无法了解其指摘何人”
别只用 #1I8P0L22 ,却不提 #1IEiAoa- (附件二)的“先例”啊。
而且暱称若与名片档可以组合起来判决,请Lavchi法务先提出相关“先例”、或正式
对此组合判定提出具体说明与承认,不然无法令人信服。
以上,本人觉得Lavchi法务自由心证之行为已偏离正常审判标准,并损害本人权利。
所以本人提出不服本次判决之申诉。
在此恳请longbow2法务以专业的角度,对本案件进行专业裁决,谢谢。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1IEiAoa- (Violation) :附件二
附件二检举案之证据文: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