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 violation #1KU83WZk 判决

楼主: godbirdman (神)   2014-12-05 21:56:07
1.
如果以检举人的信件在信末写上"请勿再来信打扰"
那本人对判决水桶有疑虑时难道就不能提出异议吗
只要写上"请勿再来信打扰"就直接去检举中心检举
这样本人去组务申诉时不就已经被视为程序不符了
L_TaiwanPlaz规定申诉需要有沟通信件
三、申诉/检举流程
(1) 申诉需检附被处分文章备份、板主公告、沟通信件记录,
    检举需检附相关证明文章、沟通信件记录,
本组非常不欢迎未经沟通之申诉/检举文,申诉/检举前请先确实沟通,
未附沟通证据者视为程序不符。
若经该板板主证实未与板主沟通过而迳行申诉/检举,
除不予受理外,并得依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判处水桶一周以上。
2.
longbow2法务和LLsolo法务并非同一人
既然是现任法务LLsolo作出的判决
社会上法院法官也会有相同或类似案件
而有判决不同的情况发生
甚至是有罪或无罪的差别
再者本人的诉求是在沟通并非妨碍骚扰
如果都不能沟通
那本人怎又能合乎程序去组务申诉
应当是要了解当事人诉求
而不是一昧的以"请勿再来信打扰"作为拒绝沟通
3.
无能为何是辱骂呢
本人的认知里意思不就是没有能力吗
根据教育部国语辞典里面的解释说到
http://ppt.cc/pGPn
http://ppt.cc/43xd
为什么本人会认为板主没有能力来管理彰化板
就是看不下去彰化板板主管理方式才出来发声
板主太过于个人主义和情绪化的管理即针对部分板友
还能在推文里面挑起事端或是在名片档嘲讽板友等等
这些纪录可查询(彰化板和组务和检举中心都有纪录)
再来本人于11/9,11/15,11/30以[板务]发文检讨板务
http://www.ptt.cc/bbs/ChangHua/M.1415534453.A.5A1.html
http://www.ptt.cc/bbs/ChangHua/M.1416057542.A.ED1.html
http://www.ptt.cc/bbs/ChangHua/M.1417355394.A.F1F.html
发文下面共有数十个板友推文附议
但是板主却视而不见也未表达意见
直到12/1以[心情]来表示板上问题
还被板主警告心情文偷渡板务内容
http://www.ptt.cc/bbs/ChangHua/M.1417441152.A.A32.html
本人发板务文没一个板主要作回应
这样是怪本人发文还是你板主无能
看似才愿举行板主是否任期制投票
另外有板友在小组组务提出申诉成功后
小组长已请板主限期发布撤销水桶公告
http://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16563183.A.670.html
板主非但不立即执行反而到事务板申诉
http://www.ptt.cc/bbs/About_Life/M.1416758337.A.B21.html
直到板友再度于小组组务申诉才被撤销
http://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17173501.A.B6A.html
但板主却硬是拖到期限内最后一天公告
http://www.ptt.cc/bbs/ChangHua/M.1417374493.A.806.html
那板友莫名的被拖了十天而影响其权益
那是否因板主的怠职可要求申请国赔呢
这样的板主真的有足够能力管理看板吗
您会认为这期间二位板主都没上看板吗
还是刻意的针对特定板友选择性办案呢
本人虽很少发文但没有不清楚板上状况
板主管理的争议并非这几个月来才有的
这些反而验证板主没有能力管理彰化板
以上回应
谢谢
: 4.不服理由︰
: 1.本人回信给 附件一 之申诉对像 godbirdman 时,已于信中明确提出:
: “此事已结案 请勿再来信打扰”,该员就不该再继续来信。
: 这种案例,在 longbow2法务 任职于 Violation 时,已有诸多判例,
: 不论违规者回信数量的多寡、或信件内文字数的多寡,longbow2法务
: 的裁定标准,皆一律视为“明确之骚扰行为”;故不知为何在此次判决,
: 裁定标准会变为:“"一" 封 "字数不多" 的 "骚扰信",并不算骚扰信。”
: 2.实习法务 LLsolo 在其他判例表示过:
: 另依本板早期判决先例( #14xM0aHS 案判决):若当事人以明示拒绝和他人
: 通信、对话、对谈,(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与其对话或以加入坏人名单作
: 为判断基础),之后若行为人再继续以信件或水球、对谈即可该当之该款之
: 骚扰行为。
: 这代表实习法务 LLsolo 了解骚扰之标准为:“当事人明示拒绝和他人对话”。
: 但他对于 Violation板规第二编第一章 二、其他违规行为 一之3:“以超过一
: 定数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解读,其裁定标准与往例却不同。
: 参考其 附件三 之判决内容:“本案所检附之证据,明显未达到规定之一定数
: 量,因此本案予以驳回”,应可视为实习法务LLsolo 之裁定标准为:“须有大
: 量信件、或信件内文须满足一定字数”。
: 本人想问:“需要多少信件才会判为"大量"?需要多少文字才会判为"大量"?
: 标准为何?理由为何?”
: 该裁定标准与往例不同,本人已经明示“请勿再来信打扰”,之后再收到信,
: 就应属“骚扰信”,不应以信件数量多寡做为裁定标准,以上为不服之一。
: 更何况违规信件内文之“无能”二字难道不算具争议性、骚扰性之文字吗?
: 本人原本欲等待该申诉成功后,再申诉“站内信辱骂”,结果却在第一关就
: 铩羽而归,被裁定为“申诉无效”;无能二字,其贬意比“低能”二字更甚。
: 若未就其内文之性质做评判的参考,单单只以信件、文字数量来做为其裁定
: 标准的话,着实感到客观性不足,以上为不服之二。
: 希望类似案例之裁定标准,能符合以前判决之裁定标准,以免使用者因标
: 准不一而无所适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