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 violation #1KU83WZk 判决

楼主: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2014-12-03 12:07:16
原法官的说明我了解了,
有其法理上的立场。
惟一个过去长期沿用的判决先例,
是否须予更动,
可能需要比较久时间的讨论。
本先例最常引用之检举人为板主,
盖由于本站坏人名单仅能输入 32 ID,
板主管理看板常需要明确之规定保护沟通自主权利。
本案讨论期间延长至 2014/12/17 23:59:59,
由本板请 BM 板板主以及 PttLawSug 板使用者于各该板加入讨论,
本板将参考相关讨论作决定。
pttlaw 法务 longbow2
※ 引述《LLsolo (键盘法官)》之铭言:
: 每个法官,包含过去已卸任的法官,心证必然有所不同。
: 就目前本案所为之判决,其判决依据为 V
: iolation板规第二编第一章 二、其他违规行为 一之3:
: “以超过一定数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 在这种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相信一定的数量就字面上的意思来看,
: 客观大众都可以认定就是需要不只一封以上的信件,始能符合骚扰之构成要件。
: 因此本案单纯为依规定裁判。
: 至于过去法官之判例在本板并无直接的拘束力,应为可提供参考之判例。
: 就过去之判决,个人仅认为为便宜行事,只要达到骚扰之内容,亦符合构成要件。
: 如上诉审认为此种情形较符合使用者之期待,是否该规定前段“超过一定数量”
: 是否有拔除之必要?
: 又或是该规定之目的为“骚扰成立”应为优先考量,内容只要达成骚扰使符合本条,
: 若内容未达到明显骚扰之程度,再由数量来作为另一个判断依据?
: 若为此情形,本案之内容,管见以为亦未达到骚扰之程度,仅就该版之内容作为讨论
: 而版主拒绝回应,如是而已,若对于版务上有问题,应透过该版之小组长等管道申诉。
: 以上。
: 实习法务 LLs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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