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试] 邮政法第4条及第6条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9-03-07 18:43:52
※ 引述《yilunbest (快教我变胖)》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两个问题
: 1.邮政法第4条的"邮政公用物"
: 修法后新增 设备 物品也算
: 那在做考古题遇到的"邮袋"这个也算新定义的邮政公用物吗
: 2.第6条改成
: 除中华邮政公司及受其委托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递送下列文件为营业。但国内、外互寄之
: 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 一、明信片。
: 二、邮简。
: 三、信函:
: (一)各级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公法人、公营事业机构或军事单位所交寄。
: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单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单件资费不逾十三倍基础邮资。
: 运送业者,除附送与货物有关之通知外,不得为前项文件之递送。
: 其中的(一)(二)点放在这边的意思是指也是一样
500公克应该是为中选会订定的公投连署书条款
去年8~9月中选会用便利箱把公投连署书转送各户政事务所查对
当时有人质疑连署书是通讯性质文件 应该以信函处理不能用包裹(便利箱)处理
修法后只要连署书重量超过500g就不是信函 可以用包裹寄了
: 除中华邮政公司及受其委托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递送下列文件为营业。 的意思吗
: 我觉得我国文程度真的很差><
作者: yilunbest (快教我变胖)   2019-03-07 19:55:00
原来如此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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