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两个问题
1.邮政法第4条的"邮政公用物"
修法后新增 设备 物品也算
那在做考古题遇到的"邮袋"这个也算新定义的邮政公用物吗
2.第6条改成
除中华邮政公司及受其委托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递送下列文件为营业。但国内、外互寄之
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邮简。
三、信函:
(一)各级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公法人、公营事业机构或军事单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单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单件资费不逾十三倍基础邮资。
运送业者,除附送与货物有关之通知外,不得为前项文件之递送。
其中的(一)(二)点放在这边的意思是指也是一样
除中华邮政公司及受其委托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递送下列文件为营业。 的意思吗
我觉得我国文程度真的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