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国立大学校长遴选 教部增订利益回避条款

楼主: cradredtade (☆☆☆☆☆☆☆)   2018-04-18 15:42:56
https://www.udn.com/news/story/11744/3093290
候选人兼任董监事 要主动揭露
教育部修正《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修正草案,增列“利益回避”条
款,规定未来校长候选人若兼任营利事业、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董监事等职务,要主动
揭露;遴委会委员与候选人间若是营利事业机构董监事关系,应解除遴委职务。
不溯及既往 公布后实施
由于阳明、台大校长当选人郭旭崧、管中闵,都被质疑担任特定遴选委员同一公司的董事
或独董,且未主动揭露,但郭旭崧顺利上任,管中闵却被教育部将此视为争议之一,至今
未同意管中闵人事案。教育部次长林腾蛟表示,新修正的校长遴选办法不会溯及既往,自
公布后实施。
遴选若有争议 回归遴委会处理
另外,台大校长遴选争议,究竟该归遴委会或校务会议审理也引发争议,教育部修正草案
规定,“选举若有争议,归遴委会处理”。
教育部表示,修正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是强化校长候选人资格审查
机制、候选人担任重要职务资讯揭露,及校长遴选委员会委员利益回避与自律规范等措施
,并厘清校务会议与遴委会间权责关系。
草案新增,遴委会可以规定候选人应在报名文件上揭露什么内容,候选人若兼任营利事业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董监事等重要职务,要主动揭露。遴委会委员与候选人间如果是
营利事业机构董监事关系,应解除遴委职务。
候选人与遴委关系 应主动揭露
草案新增第7条重大规定,为明确规范候选人揭露与遴选委员间关系,遴选过程在利益回
避原则下进行,教育部参考科技部奖励及补助案件回避及保密作业要点,明定候选人在报
名表上应主动揭露资讯,包括与遴委会委员如有任职学校内(机构)同一单位、两年内发
表论文或研究成果共同作者、与候选人有共同执行中之研究计画、三年内曾有雇佣、委任
或代理关系。
遴委出席次数不足 应解除职务
草案第6条则对遴选委员利益回避事项,增订“具营利事业机构董监事关系”,也对遴委
出席情况明文规范,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或未出席次数达二分之一,均应解除遴委职务。
此外,以遴委会委员包括学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教育部遴派的代表,并将
现行学校应在遴委会委员产生后20日内召开第一次会议,修正放宽为30日内。草案也明定
遴委会讨论议案时,应先确认议决方式采共识决或多数决,并将议决方式及决议列入会议
纪录。
作者: saram (saram)   2018-04-21 04:04:00
新遮羞布
作者: jackchangaa   2018-05-05 19:36:00
未施行前,旧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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