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通案行政程序(法规命令,行政规则)的救济

楼主: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6-02-08 09:19:54
之前扁政府与马政府分别修订课纲,皆属对外发生效力之行政行为,
然反对者几无法律途径对该行政行为提起救济程序
而卫福部滥用特定医疗技术检查检验医疗仪器施行或使用管理办法,
对操作低度危险性之光电治疗人员资格要求竟比高度危险性之急救加护更高,
明显违背母法授权制定该法规命令之立法精神,反对者也没辙
在下认为应修改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
提供人民对于通案性行政程序(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之救济管道
理由:
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目前针对个别自然人/法人之行政处分与行政上给付,诉愿法与行政诉讼法已提供救济程序
但具通案性而对外发生效力之法规命令,对内发挥效力影响行政处分之行政规则,
目前似无明确救济管道
行政程序法
第 151 条
行政机关订定法规命令,除关于军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项而涉及国家机
密或安全者外,应依本法所定程序为之。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法规命令之修正、废止、停止或恢复适用,准用订定程序之规定。
第 154 条
行政机关拟订法规命令时,除情况急迫,显然无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应
于政府公报或新闻纸公告,载明下列事项︰
一、订定机关之名称,其依法应由数机关会同订定者,各该机关名称。
二、订定之依据。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内容。
四、任何人得于所定期间内向指定机关陈述意见之意旨。
行政机关除为前项之公告外,并得以适当之方法,将公告内容广泛周知。
人民对于违背比例原则甚至违背母法之法规命令除了陈述意见之外,
后续完全没有救济空间,只能以身试法被处分后,才能针对行政处分提起救济程序,
但若最后救济失败,可能被记点罚款,重者坐牢...
结果就是大家可能默默遵守明知违法违宪的法规命令,对公众利益构成长期大量戕害
修法方案:
1.陈述意见期间或该期间结束后一定期间内,人民连署申请听证人数达门槛应举行听证
2.听证结束,法规命令/行政规则发布后一定期间内,
(1)人民认为有行政程序法158条情形违法违宪时,
超过一定人数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团体诉讼
(2)人民认为法规命令违背母法授权法条之立法精神或严重违背民意,连署申请复决
人数达门槛应送立法院复决(通案性行政程序属广义法律范围,无立法权侵害行政权疑虑)
3.未来如果能修改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允许人民连署达一定人数可申请大法官解释宪法则更好
救济程序固然需要成本,但巨量轻微公众利益聚沙成塔也不容小觑,
消保法也有团体诉讼的概念,上面方案都有人数门槛设计,
受影响的人够多自然找得到足够人数书面具名连署,
而找不到足够人数连署的则表示公益性有限,启动救济程序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
(公民投票创制复决是人民最后一线手段,成本远较前述程序高非常多,门槛本该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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