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 732 号 【捷运设施毗邻地区土地征收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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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征收方式剥夺人民土地所有权,甚而影响土地上合法居住者之居住自由,
如非为公用,则须符合其他公益之正当目的。...另为达利用土地资源、促进
地区发展并利建设经费之取得等目的,非不得以适当优惠方式与土地所有权人
合作进行联合或共同开发、以市地重划之方式使原土地所有权人于土地重新整理
后仍分配土地、以区段征收使原土地所有权人取回与原土地同价值之土地、或以
其他适当且对土地所有权侵害较小之方式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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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们将状况切割分为交通事业所必须之土地与非必要但有公益的的部分
必要之土地方能征收,非必要土地应优先采用所称"侵害较小"的方式,
包括市地重划与区段征收
然而仔细深究,区段征收虽减少个别地主受侵害量,却未减少甚至增加社会总侵害量,
因为必须增加征收范围与受侵害地主人数,结果只是将侵害分散
举例来说,现有10公顷的A区土地为公共工程建设所必要用,相邻B区20公顷土地,
采一般征收只需征收10公顷,A区地主受到100%所有权侵害,B区土地可能受益于公共建设
使实际地价飙涨,但由于涨价归公形同虚设,B区地主大幅受益,造成A区受巨大相对侵害性
若改采区段征收,变成征收A区+B区共30公顷土地,扣除供建设的必要土地10公顷,
余20公顷重新分配,两区地主可分回67%土地,受到33%侵害,
但可共享政府大量出资的公共建设上涨地价成果
一般征收总侵害最小,但对个别地主侵害最大,
区段征收对个别地主侵害较小,却增加社会总侵害量
究竟何者较符合社会正义?
有点类似的状况其实还有替代役的制度的相对侵害性议题
中华民国第20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宪法明文是兵役而非劳役,部分替代役工作内容与军事根本扯不上关系
征兵本身侵害人民人身自由权,本应在必要最小侵害范围内征集,
但若仅征集体能与智能最适合参与军事的一群人,这些人受到完全侵害,
而其他人(包括占人口一半的女性与体能智能不适合当兵者)者享受他人受侵害换来的安全
造成巨大相对侵害性(相对剥夺)
而替代役制度则利用增加对非军事必要人力侵害的方式,来降低相对侵害性,
却增加了社会总体人身自由侵害性
除了侵害集中与分散的议题之外,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有偿填补侵害?
募兵制利用金钱(部分国家则同时有高社会地位)来招揽自愿受侵害的人
好处(也是坏处)是社会有够多的穷人为了生计来接受这个侵害,可以将侵害集中并最小化
但土地的问题就复杂的多,特别是周边有捷运车站,
因为有以邻为壑可受益的特性,隔壁被征收盖了车站后自己的土地会飙涨,
还有钉子户赛局的卡案勒索法...
当侵害不可避免时,
侵害究竟是集中好还是分散好? 该不该为了平等制造非必要侵害?
不知大家以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