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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awesw07a (anonymonus W) 看板: LAW
标题: 一封给司法院大法官们的公开信
时间: Thu Jul 30 12:38:10 2015
敬爱的大法官们:
你们好。我是中华民国公民,现年54岁。我因为申请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不获准,
且提起诉愿行政诉讼、上诉均被判败诉,乃于中华民国103年9月18日向钧院呈递释宪声请
书,以「社会救助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不符合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之生存权」,向钧院声
请解释宪法。在该释宪声请书之中,我阐述社会救助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不符合宪法保
障人民生存权之本旨,且过度侵犯父(母)子(女)之情。钧院于中华民国103年10月24日第
1423次会议决议(第29案/会台字第12282号),以“本件声请人因低收入户事件,
...............核其所陈,仅泛称系争规定违宪,并未就系争规定究有如何牴触宪法之
处为客观具体之指摘。是本件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
定不符,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因为由,不受理我的声请释宪案(以下称本案)
。
我所以向钧院送出此一公开信,并恳请中华民国(台、澎、金、马)之全体公民为本案
公证之两项主要原如下:第一、钧院在司法院网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4.asp 或于司法院大法官网页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上点击"不受理决议")公布了不
受理本案的理由,却未公布我的释宪声请书。我无力长期保存该声请书的影印本及其19件
附件。若该声请书影印本或任何重要附件失窃或损毁,即使我因本案之不受理而受祸,
也不能请求全国公民为我主持公道了。
第二、钧院的决议仅宣告不受理本案之中“因申请低收入户不获准”的部份,并未提
及本案之中“因申请中低收入户不获准”的部份。倘若钧院上述网页公开了
我的释宪声请书,
则全国公民当能了解该声请书之中“因申请低收入户不获准”与“因申请中低收入户不获
准”是并重的。至今我并不知道钧院是否已对本案之中“因申请中低收入户不获准”之部
份做出了任何决议?若钧院第1423次会议所作不受理本案之决议,并不涵盖“因申请中低
收入户不获准”之部份,请钧院原谅我送出此公开信的冒失,并恳请钧院,在继续审查本
案期间,妥为保存该释宪声请书的原稿及其附件,我实无力长期保存之。若钧院上述决议
亦涵盖“因申请中低收入户不获准”之部份,则我在此向全国公民与各位大法官们公开表
示:对于钧院钧院第1423次会议所作不受理本案之决议,我不能干服。
又,关于本案
到中华民国104年7月30日止,我送给司法院的文件只有我的释宪声请书与本公开
信(目前只贴于网上),且我与司法院并未就本案有任何电话联络。
除了以上两项主要原因之外,我尚有一个发出此封公开信的次要原因:在钧院上述决
议之中以
“核其所陈,仅泛称系争规定违宪,并未就系争规定究有如何牴触宪法之处为客观具
体之指摘。是本件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符,依
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为由,不受理我的声请释宪案。按,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
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之原文为:
“第5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解释宪法:
一、(略)。
二、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牴触宪法之疑义者。
三、(略)。
(第二项/略)。
声请解释宪法不合前二项规定者,应不受理。”
此规定似与“仅泛称系争规定违宪,并未就系争规定究有如何牴触宪法之处为客观具体之
指摘”无直接关系?恳请钧院留意。
伏乞大法官们鉴察
中华民国104年7月30日
王绍萱 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