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的宪法设计,其实监察院是立法权的一环,非行政权是多次修宪之后越修越奇怪
最早的监察委员是由【省议员直选】,因此在早期的大法官释宪文中曾经有过
【中华民国是单一国会多院制】,这个多院制是指【立法院】、【国民大会】与
【监察院】
若要匡正的这种制度上的特别设计,其实可以考虑将监察院的成员修正为
【直接民选】补上部分的人事同意权与立法权,让监察院成为实质上院
会比较接近常态性的三权分立。
※ 引述《kuopohung ((风之过客)在场的缺席)》之铭言:
: 这部宪法最大的问题是监察权
: 在大多数的国家监察权属于立法权,少数国家的监察权属于司法权
: 但台湾则是属于行政权
: 总统任命监察委员和院长,经由立法院同意方可
: 这和其他国家的总统制和双首长制的
: 总统提名内阁阁员,内阁需要经过国会同意的情形是差不多的
: 但监察权属于行政权,那是要监察谁?弹劾谁?
: 自己弹劾自己吗? 自己监察自己吗?
: 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两权分立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互相制衡
: 但监察权在总统手里,能发挥制衡的功能吗?
: 这是不行的吧
: 也就是说现在台屋的立法权被削弱很多了
: 至于考试权,这叫没太大争议就是了
: 考试权原本就附属于行政权底下
: 就算是考试院有各种制度规章,但要怎么用人? 用什么人? 还不是看主管的想法?
: 无论有无切割出一个考试权对三权分立或两权分立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 或许在细部的行政上,可以把文官制度引进
: 或是事务官和政务官区别时,考试权对于事务官而言可以比较有效的运作,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