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想] 中华民国宪法改良刍议(一)

楼主: Kovainen (卡瓦宁)   2013-03-01 02:42:52
说明:
1.删除“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三民主义”、“民有民治民享”、
“民生主义”字句。
2.将国民大会定位为握有政权之国家最高议会机关。
3.国民大会增加政党代表,其名额由法律订定政党代表比例。
4.总统、副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负责。
5.总统提名之行政、司法、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相关人员,需得到国民大会同意才可
以任命。
6.行政、立法、监察三院,对国民大会负责,其于两院独立行使职权。
7.五院对于总统公布的法律或命令,只要是和自己院相关的,都有副署权。
8.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国民大会有条件的拥有创制法律、复决法律
两权。
9.取消国民大会直接修宪权,只有复决通过立法院提出的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时,
国民大会才可以修改宪法或领土范围。
10.国民大会对于行政院政策不认同,可移请行政院变更。
11.总统对于院和院间的争执,如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
有意见时,提交由国民大会覆议。若国民大会支持立法院的决议,则行政院长要接受
决议或辞职,反之立法院决议的原案无效。
12.总统、副总统、国民大会代表任期为四年,国民大会调整会期。
13.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及其内阁总辞时,行政院院长的免职命令,必须由总统重新提
名的行政院院长经国民大会同意后才能生效,避免青黄不接时期行政院群龙无首。
14.总统发布的紧急命令,超过一个月未提交立法院追认同样失效,避免总统钻漏洞,故
意不提交给立法院追认 。
以下为可以考虑修改的目前宪法条文:
前言改成: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
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
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第一条改成: 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
第二十五条改成: 国民大会为国家最高议会机关,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十六条增加:八 政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条改成: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 选举立法委员、监察委员。
二 罢免立法委员,监察委员。
三 创制法律。
四 复决法律。
五 复决立法院通过之宪法修正案。
六 对总统提名任命之行政、司法、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相关人
员,行使同意权。
第二十八条改成:国民大会代表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于任满前三个月内
完成之。
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改成:国民大会依本宪法行使同意权时,由出席国民代表过半数之议决行之。
第三十条改成:
国民大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
国民大会每年集会一次,会期三个月,由国民大会代表自行集会。若该年为当届总统、副
总统任满之年,则于当届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内集会,会期至次届总统就任后三个月内为止
,由国民大会代表自行集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
一 应补选立法委员、监察委员时。
二 依监察院之决议,对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提出弹劾
案时。
三 对总统补提名任命之行政、司法、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相关人员,需行使同意权时。
四 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时。
五 经总统咨请,需对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进行覆议时。
六 对移请行政院变更之重要政策,需进行覆议时。
七 国民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集会时。
国民大会临时会,如依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应召集时,由总统咨请国民大会代表集会,依
第六款或第七款应召集时,由国民大会代表自行集会。
第三十七条改成: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关系院院长之副署。
第四十三条改成:国家遇有天然灾害,疠疫,或国家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
分时,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须于发
布命令后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超过一个月未提交立法院追认,或立法院不同意时
,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四十六条改成:总统副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其选举方式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条改成: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四十九条改成: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
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在三个月内举办总统、副总统补选,其任期以补足原任
总统未满之任期为止。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
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十五条改成: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国民大会闭会期间,
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由行政院副院长代理其职务,但总统须于四十日内咨请国民大
会召集临时会,提出行政院院长人选征求同意。行政院院长职务,在总统所提行政院院长
人选未经国民大会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行政院院长之免职命令,须由总统
重新提名之行政院院长经国民大会同意后,方得生效。
第五十七条改成: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国民大会负责:
一 行政院有向国民大会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
二 国民大会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对于
国民大会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国民大会召集临时会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国
民大会代表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第五十八条增加: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
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由总统咨请国民大会召集临时会覆
议,如经出席国民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其于请见“中华民国宪法改良刍议(二)”
作者: hawick (刺猬哲学)   2013-03-01 22:13:00
修改增修条文就可以宪法本文在没收复大陆国土之前是不可能动的
作者: vesting ( 哇!有台湾人要告我!!!)   2013-03-02 02:28:00
就算"收复"了,也要从那边推选出代表来的...
作者: kuopohung ((风之过客)在场的缺席)   2013-03-04 22:36:00
这篇我会判为政治文
作者: suwilliam (唱叶子的阿桑走了)   2013-03-05 21:40:00
补充一下~政策版允许讨论关于政治制度的"政策"只要别偷渡政治议论或评论即可
作者: kuopohung ((风之过客)在场的缺席)   2013-03-05 22:00:00
他指的东西就是三民主义,是只有国民党奉行的意识形态就算不讨论意识形态问题,这也不是政策在讨论的也不是政策面可以解决的而且和一般人民的生活比较无切身关系依照s大的标准,这篇是政治文无误
作者: houkoferng (GHOTBI监督,我要冠军~)   2013-03-05 22:03:00
这篇在判定上版主有争议,先冻文24小时
作者: kuopohung ((风之过客)在场的缺席)   2013-03-05 22:03:00
这是要怎么放行?
作者: houkoferng (GHOTBI监督,我要冠军~)   2013-03-05 22:04:00
带版主讨论后做统一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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