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ovainen (卡瓦宁)》之铭言:
: 目前中华民国的宪法
: 无论修了多少次还是不太理想
: 以下为可以考虑修改的目前宪法条文:
: 前言改成: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
: 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
: 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 第一条改成: 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
: 第二十五条改成: 国民大会为国家最高议会机关,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 第二十七条改成:
: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 一 选举立法委员、监察委员
: 二 罢免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
: 三 创制法律
: 四 复决法律
: 五 复决立法院通过之宪法修正案
: 第二十九条改成:国民大会依本宪法行使同意权时,由出席国民代表过半数之议决行之
: 第三十条改成:
: 国民大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
: 一 应补选立法委员、监察委员时。
: 二 依监察院之决议,对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
: 提出弹劾案时。
: 三 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时。
: 四 国民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召集时。
: 第三十七条改成: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关系院院长之副署
: 第四十六条改成:总统副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其选举方式以法律定之
: 第五十五、五十七条改成:
: 行政院院长、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后任命之
: 行政院对国民大会负其责任
: 第六十二条改成: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国民大会负其责任
: 第七十九条改成: 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
: 第八十四条改成: 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
: 第九十条改成: 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调查,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 对国民大会负其责任
: 第九十一条改成:监察院设监察委员,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之外
: 第九十九条改成:监察院对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各院院长、副院长
: 之弹劫案,须有监察委员十人以上之提议,全体监察委员二分一以上之审查决定
: ,始得提出,对于立法委员、司法院或考试院人员失职或违法之弹劾,适用本宪法
: 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 第一百条改成:监察院对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各院院长、副院长
: 、立法委员之弹劫案,依本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成立后,应向国民大会提出之,
: 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应依法召集临时国民大会,为罢免与否之决议。
: 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有全体监察委员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监察委员
: 过半数之审查及决议始得提出,并于三个月内交由公民投票复决罢免与否,公民投票
: 过半数通过后,该当事人应立刻解职。
: 第一百零四条改成: 监察院设审计长,由监察委员互选产生之
: 此外删除宪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五十一条国民经济的部份
: 或是删除民生主义四字
张君劢设计的宪法是内阁制,只是把内阁制拆成上下议会罢了
行政权来源还是建立在上议院那里,但要行使行政权则需要下议院同意才是
总统只是虚位元首
后来国民大会废止了后,上议院的权利并没有完全转嫁于下议院
而且经过一连串的政治角力
李登辉把阁员需要经过下议院同意才能行使这权力给拿掉了
就算总统制,美国的总统制,内阁阁员任命案还是需要经过参议院同意方可
这点也是法国双首长制很重要的一块,当国会多数和总统是不同政党时
总统才能据此任命不同政党领袖为行政院长,台湾也不是
变成大总统制的原因是立法权并没有力的监督权利
要说台湾总统权力不如美国的总统制和法国的双首长制?
但在一个民主国家,权力来源在于选票,没有选票的政治组织,正当性就会不足
扯得有点远
这部宪法最大的问题是监察权
在大多数的国家监察权属于立法权,少数国家的监察权属于司法权
但台湾则是属于行政权
总统任命监察委员和院长,经由立法院同意方可
这和其他国家的总统制和双首长制的
总统提名内阁阁员,内阁需要经过国会同意的情形是差不多的
但监察权属于行政权,那是要监察谁?弹劾谁?
自己弹劾自己吗? 自己监察自己吗?
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两权分立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互相制衡
但监察权在总统手里,能发挥制衡的功能吗?
这是不行的吧
也就是说现在台屋的立法权被削弱很多了
至于考试权,这叫没太大争议就是了
考试权原本就附属于行政权底下
就算是考试院有各种制度规章,但要怎么用人? 用什么人? 还不是看主管的想法?
无论有无切割出一个考试权对三权分立或两权分立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或许在细部的行政上,可以把文官制度引进
或是事务官和政务官区别时,考试权对于事务官而言可以比较有效的运作,仅此而已